REACH法規 附件XVII 中列出的物質本身、混合物中 的物質以及物品中的物質,若超過規定的限值不得投 放市場。
多環芳烴(PAHs):在正常和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產品的橡膠或塑料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直接接觸,例如:汽車方向盤外套,安全帶等,8個單項物質小于1mg/kg;
甲醇:不得在擋風玻璃清洗液或除霜液中將濃度(以重量計)等于或大于0.6%的產品投放市場供應給普通民眾。
鎳釋放物質:與皮膚有直接或長期接觸的物品有金屬圖層部件,例如:把手,鑰匙,按鍵等,限值:0.5μg/cm2/week
1、從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許投放市場和在生產輪胎或輪胎零件時使用:
— 超過 1mg/kg BaP;或
— 以 PAHs 總量計,超過 10mg/kg 。
EN 16143:2013(石油產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選定的多環芳烴(PAH)的含量測定.使用雙液相(LC)清洗和氣相色譜-質譜(GC/MS)分析規程)應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首段中提到的要求的測試方法。直到 2016 年 9 月 23 日,首段中提到的限制將予承認,假如 Polycyclic aromatics(PCA)萃取物(依石油協會標準(IP346∶2004)量測)小于 3%,且產制者或進口商在每 6 個月或主要操作改變時(適何者較早),均會對 BaP 及所有表列 PAHs 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關 PCA 萃取物的測量值進行控制。再者,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翻新的輪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過第1 條規定的限度,則不允許投放市場。
2. 再者,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產的供翻新用的輪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過第 1 條規定的限度,則不允許投放市場。根據 ISO21461 (硫化橡膠——硫化橡膠中芳香烴油成分鑒定標準),如果硫化橡膠混合物中 Bay 質子百分比低于 0.35%,上述限量不再適用。
3. 如果翻新的輪胎中填充油的含量沒有超過第 1 條中規定的限量,則第 2 條規定不再適用。
4. 這里的輪胎是指以下車輛的輪胎:
— 歐盟議會和歐洲理事會 2007 年 9 月 5 日頒布的 2007/46/EC 指令框架所認可的機動車輛及其的拖車。
— 歐盟議會和歐洲理事會 2003 年 5 月 26 日頒布的 2003/37/EC 指令中認可的用于農業和林業的拖拉機,及他們的拖車,可交換的拖車系統及組成部件,以及可分離的技術單元,和
— 歐盟議會和歐洲理事會 2002 年 3 月 18 日頒布的 2002/24/EC 指令中認可的兩輪和三輪車輛,廢除歐盟理事會92/61/EEC 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