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電池法規草案及其附件適用于所有電池,即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該條例規定了可持續性、安全性和標簽要求,允許電池投放市場并投入使用,以及收集、處理和回收廢電池。
新的電池法規對電動汽車電池和可充電工業電池的可持續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碳足跡、回收原材料(鈷、鉛、鋰和鎳)、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QR碼、電池護照等。它旨在取代電池指令(2006/66/EC)。
便攜式電池擬議要求的一些要點:
1、定義:"一般用途便攜式電池"是指具有以下通用格式的便攜式電池:4.5 伏特(3R12)、D、C、AA、AAA、AAAA、A23、9 伏特 (PP3)
2、CE 標記將適用于所有電池,需要顯示在電池或其包裝上
3、CE 標記指令要求將適用,這包括:
①對遵守情況的核查將基于(待定)統一的標準,
②需要技術文檔文件
③需要創建一致性宣言
④必須顯示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4、汞和鎘的化學要求仍然存在
5、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的新要求:
①從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②到2025年12月31日:歐盟委員會(EC)將在附件三中確定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的最低值
③到2030年12月31日,歐共體將公布逐步淘汰非充電便攜式電池的措施,供一般使用
6、便攜式電池應在家電使用期間可拆卸和更換(如果要更換,電池的使用壽命比設備短)
7、新的標簽要求:
①從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附件六中的新標簽要求(包括容量要求和最短平均持續時間)
②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QR 代碼要求提供以下信息:有關電池的一般信息、"單獨收集符號"、Pb 信息、符合性聲明、消費者的報廢信息
8、生產商必須在歐盟成員國建立的登記冊中注冊
9、生產商或組織代表他們負責電池的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利用。這包括目標 (%)由歐盟成員國監測
該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2006/66/EC指令應于2023年1月7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