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2021年-02-26發布了能效條例(EU) 2021/340和(EU) 2021/341,對眾多產品的能效條例做了修訂,其中就包括電子顯示器的能效標簽條例(EU) 2019/2013和能效要求條例(EU) 2019/2021。
(EU) 2021/340對電子顯示器能效標簽條例(EU) 2019/2013的修訂內容如下:
1. 更新了章節1第2條第(g)點的描述,明確了零部件和組件的定義,作為終端產品零部件的電子顯示器不適用(EU) 2019/2013;
2. 更正了章節2第10點HiNA定義的引用描述,之前是引用“(EC) No 1275/2008的章節1”,章節1是適用范圍,所以引用的章節號是錯誤的,而章節2才是定義,已更正為“(EC) No 1275/2008的章節2”;
3. 刪掉了章節2第17點“grade 1 monitor”的定義,這個定義是多余的;
4. 更新了章節3第1條第(b)點的描述,對附錄V產品信息清單的參數,作了更明確的要求,需要列入產品數據庫的公共地方;
5. 在附錄I增加了兩個定義declared values和guarantee的定義;
6. 在附錄II的B部分的末尾,增加說明:應該 用附錄VI表格5中的宣稱工作功率和可視面積,來計算EEI;
7. 在附錄III部分2第(f)條第10點的末尾,增加電子顯示器不支持HDR功能時的標簽說明,如下:
8. 在附錄IV,插入如下第2段內容:
9. 在附錄IV的末尾,增加如下:
10. 附錄V產品信息表4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11. 附錄VI技術文件的要求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12. 附錄IX市場監督程序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EU) 2021/341對電子顯示器能效標簽條例(EU) 2019/2021的修訂內容如下:
1. 更新了章節1第2條第(g)點的描述,明確了零部件和組件的定義,作為終端產品零部件的電子顯示器不適用(EU) 2019/2021;
2. 增加一類不適用的產品(h) industrial displays,工業顯示器不適用(EU) 2019/2021;
3. 更新章節2 第(15)條專業顯示器的定義,更新后的定義如下:
4. 章節2增加第(21)條工業顯示器的定義,如下:
5. XX章節4的第2段內容更新如下:
6. 章節6的第2和第3段內容更新如下:
7. 增加章節12的內容,如果在2020-11-01之前,沒有相同型號或類似型號進入市場,那么在2020-11-01到2021-02-28之間符合(EU) 2019/2021的型號應該認為符合(EC) No 642/2009:
8. 附錄I第(5)點microLED display的定義更新,如下:
9. 附錄I增加第(38), (39)和(40)點宣稱值,HD分辨率和UHD分辨率的定義,如下:
10. 附錄II條款A,表格1前面最后一句后增加如下一段:
11. 附錄II條款A表格1更新為如下表格:
12. 附錄III增加了測量參數的參考和備注,以及參考標準;
13. 插入Annex IIIa過渡測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