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REACH法規限制篇(REACH附件XVII)修訂法規(EU) 2023/1464,在限制篇中新增第77條款關于甲醛和甲醛釋放量管控的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條款內容
附錄14
【1】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甲醛的測量
第77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以下累積參考條件下在試驗箱的空氣中進行測量:
【a】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23±0.5)℃;
【b】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45±3)%;
【c】負載系數,表示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應為(1±0.02) m2/m3。該負載系數適用于人造板的測試;對于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該負載系數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節的負載系數;
【d】試驗箱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1±0,05)h-1;
【e】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序測量試驗箱內的甲醛濃度;
【f】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g】在整個試驗期間,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箱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小時;應重復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可用于確定穩態濃度;
【h】試驗時間應足夠長,以便確定穩態濃度,但不得超過28天;
【i】在試驗箱內測得的甲醛穩態濃度應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不具備或不適于測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釋放量,可使用以非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但所使用的試驗方法的結果與參考條件之間須有科學上有效的相關性。
【2】第77條第2段第1項所述車輛內部甲醛濃度的測量
對于公路車輛,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應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規定的條件,在環境模式下測量甲醛濃度,測量的濃度應用于驗證是否符合條目77第2款第1項所述限值。
甲醛
甲醛是一種無色無味,具有刺激性的氣體,能溶于水。一種常用的化工原料。具有廣泛的用途,通常甲醛被用作生產甲醛樹脂、熱塑性塑料或其他化學品的化學中間體,會用于生產各種各樣的物品,如家具、地板、壁紙、泡沫、汽車、紡織品和皮革制品等。
2017年10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將甲醛放在一類致癌物列表中。2019年7月23日,甲醛被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
北測能力
北測中心實驗室汽車項目服務內容:
★材料測試
整車空氣/材料VOC、氣味測試、霧化測試、材料性能測試、失效分析、材料的成分鑒定和形貌觀察、晶體結構分析
★整車以及零部件有害物質測試
ELV測試、鄰苯二甲酸鹽、多環芳烴、電池指令測試、REACH/SVHC測試、POPs法規測試
其他項目:偶氮染料、甲醛、全氟化合物分析、有機錫化合物、石棉、鹵素、富馬酸二甲脂
★化學品管理服務
汽車零部件IMDS以及CAMDS代理申報和培訓,汽車零部件全球環保法規符合性培訓,3R計算與回收服務與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