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歐盟議會通過了《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EU)2023/1542,也被稱作“歐盟新電池法”。新電池法在2024年2月18日開始強制實施。作為《歐盟綠色協議》的一項重要成就,是首個以法規形式 (Regulation) 針對電池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覆蓋電池生產、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各階段,旨在推動歐盟的循環經濟,實現歐盟碳中和目標。
新電池法規適用范圍
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即根據電池的設計用途分為五類: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
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
SLI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
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y)
電動汽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其中,便攜式電池的應用最為廣泛,下面針對便攜式電池進行法規解讀
一、什么是便攜式電池?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指非專門為工業用途設計的、密封且重量小于或等于5Kg的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 電池或 SLI電池的任何電池。
二、物質限制(Article 6)
歐盟電池法要求運營商識別電池中的有害物質并且規定了限制條件。
2024年2月18日起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注:電池中材料同時應符合Regulation(EC)No 1907/2006(REACH法規)附錄17以及Directive 2000/53/EC歐盟ELV的限制物質要求。
三、性能和耐用性要求(Article 9)
通用便攜式電池要求
2028年8月18日,以下參數要滿足法規規定的最低值(2027年8月18日,授權法案會設定最低限值)
注:手機和平板電腦電池要求:手機和平板電腦電池需要滿足生態設計法案 (EU)2023/1670 相關要求。
四、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Article 10)
便攜式電池應保證在使用期限內能夠被隨時拆卸和替換
1、電池在產品生命周期內可以被最終用戶隨時從產品中拆卸和替換,產品應附有電池使用、拆卸和更換說明以及安全信息,并永久放在公開網站上;
2、只適用于整個電池,不適用于單電芯或者電池中包含的其他零部件;
3、更換后不影響該產品的功能、性能及安全性;
4、在最后一個產品投放市場后的5年內都應提供備用電池且價格合理;
5、豁免情況:專門設計用于水環境中運行的電池;專業醫學成像和放射治療設備用電池;為了安全或數據完整性,需要連續供電的電池。
五、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Article 13)
歐盟對于電池表面信息、垃圾桶標志、二維碼和數字護照、CE標志都做出了詳細規定。
自2026年8月18日起:
① 電池標簽應包含附錄VI A的10項一般信息:
· 制造商的信息
· 電池類別和電池可識別信息
· 生產地(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
· 生產日期(年月)
· 重量
· 容量
· 化學成分
·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 可用滅火劑
· 電池中重量百分比超過0.1%的關鍵原材料
②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標簽上應標有容量信息;
③ 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標簽上應有最短平均持續時間的信息,并標明“不可充電”;
④ 2025年8月18日起,標簽上應有分類收集符號:
分類收集符號要求:至少覆蓋電池最大側面面積的 3%,最大尺寸不超過5 × 5厘米,如果電池的尺寸使得單獨的收集符號小于0.47×0.47 cm,則應在包裝上打印一個尺寸至少為1×1cm 的單獨收集標志。所有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應在分類收集符號下方標有化學符號,并至少覆蓋垃圾桶符號的1/4。
⑤ 2027年2月18日后,標簽上應有QR Code(二維碼)。
六、合格評定程序(chapter 4)
為滿足物質限制,性能及耐用性,標簽、標記和信息要求,應按照以程序進行電池合格評定。
對于批量生產的電池合格評定程序如下(以下二選一)
· 部生產控制:提供 技術文件+制造過程監督記錄+CE符合性聲明;
· 生產過程的質量保證:提供技術文檔+CE符合性聲明+公告機構工廠質量保障檢查及監督。
非批量生產的電池應滿足的要求(以下二選一)
· 內部生產控制:提供 技術文件+制造過程監督記錄+CE符合性聲明;
· 基于單元驗證的符合性:提供技術文檔+CE符合性聲明+公告機構證書。
七、歐盟符合性聲明和CE標識(Chapter 4)
新電池法案要求電池必須加貼CE標簽并且附帶歐盟符合性聲明才能投放市場。
(1)制造商應為每個電池型號起草一份歐盟符合性聲明,并在電池投放市場后至少10年內將其與技術文件一起保存供國家當局使用。歐盟符合性聲明應說明已符合物質限制、性能和耐用性、標簽標記要求。
(2)CE標識
· CE標識應清晰,如果無法保證,可以貼在包裝和隨附文件中;
· 制造商應在電池投入市場前加貼CE標識;
· 可加上任何象形文字或其他標志來補充說明電池其他信息;
· 有公告機構參與情況下,CE標識后面應加上公告機構的識別號。
八、盡職調查義務
· 歐盟要求所有運營商進行盡職調查,但不適用于財政年度凈營業額低于 4000 萬歐元的經濟經營者和再制造的電池。
· 2025年8月18日起,經濟經營者應承擔以下義務
· 制定符合規定的電池盡職調查政策,并向供應商、成員國監督機構、公眾披露報告及信息;
· 識別不利影響、風險并建立應對措施、完善風險管理計劃;
· 建立申訴機制,包括預警風險意識系統和補救機制;
· 盡職調查由公告機構驗證并定期審核。
九、NTEK一站式解決方案
為應對最新的電池法規,NTEK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助力各大整車制造企業及動力電池企業提前布局、管控風險、助力企業走出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