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歐盟委員會官方公報發布(EU)2017/1000,正式將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新增為第68項REACH法規限制物質并明確了其限制要求,法規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開始生效。自2020年7月4日起,當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鹽類含量≥25ppb或者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量≥1000ppb時,不得被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官方網址: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97412654370&uri=CELEX:32017R1000
法規新增內容:
物質名稱 |
限制要求 |
68.全氟辛酸(PFOA) CAS號:335-67-1 EC號:206-397-9及其鹽類。
包含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庚基基團,化學式為C7F15-,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上,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包含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辛基基團,化學式為C8F17-,作為一個結構要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以下物質不包含在內: C8F17-X,X=F,Cl,Br; C8F17-C(=O)OH,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團,包括鹽類) |
1.自2020年7月4日起,該物質本身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
2.自2020年7月4日起,當PFOA及其鹽類含量≥25ppb或者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量≥1000ppb時,以下用途不得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a)另一種物質,作為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第1條和第2條規定適用于:
(a)自2022年7月4日起實施: (i)用于制造半導體的設備; (ii)乳膠印刷油墨。
(b)自2023年7月4日起實施: (i)用于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紡織品;(ii)用于醫用紡織品、水處理過濾、生產過程和污水處理的膜; (iii)等離子體納米涂層。
(c)自2032年7月4日起實施:93/42/EEC指令范圍內除植入性醫療裝置以外的醫療器械。
4.第1條和第2條規定不適用于:
(a)法規(EC)No 850/2004附件I 的A部分所列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生產碳鏈長度≤6的氟化物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該類副產物; (c)被單獨使用或用作獨立的中間體,符合法規 Article18(4)條款(a)至(f); (d)作為另一個物質或混合物的組分,被用于: (i)93/42/EEC指令范圍內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ii)用于膠片、紙張或印版的攝影涂料;(iii)用于半導體光刻過程或化合物半導體蝕刻過程;
(e)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壓縮消防泡沫混合物,或被用于生產其他消防泡沫混合物。
5.第2(b)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消防泡沫混合物:
(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 (b)按照4(e)生產,用于培訓用途,將對環境的排放量減至最少,且收集的廢水被安全處置。
6.第2(c)條款不適用于:
(a)于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b)符合4(d)(i)條生產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c)涂有4(d)(ii)所述的攝影涂料的物品; (d)第4(d)(iii)所述半導體或化合物半導體。 |
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電能力、耐熱性、耐化學試劑等性質,廣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膠生產,滅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劑,或用于紡織品、造紙、電子行業及廚具等民生用品中。其在生物體內具有較強的蓄積性和多種毒性,對神經、免疫和生殖系統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害,是一種持久性的環境污染物。
NTEK溫馨提示相關企業在過渡期間留意法規實施節點,及時做好質量把控,盡早按照最新要求做相關檢測,以防產品不符合法規要求被召回或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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