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LED產品如LED燈具,出口美國,會做FCC認證,因為燈具需要進行電磁兼容測試。除了FCC認證燈具出具美國還有FDA法規管制要求。
FDA法規管制要求
FDA管控的不僅僅是激光,而是輻射安全。包括電離、電磁、超聲波、微波等。如第一部分技術分析,LED就是電磁波的一種。對于輻射類安全,FDA對于部分產品有對應的性能標準21 CFR 1010至1050。對于LED產品沒有特定的性能標準,所以在FDA最初的規定里,是不需要提交產品報告的。見下圖:
但要注意的是,LED屬于電磁輻射體,是歸FDA管轄的。所以FDA對其具有處置和要求的權利,也同樣需執行21 CFR 1000至1005的要求。
于是FDA于2017年發布了CSMS# 17-000330 - LIGHT-EMITTINGDIODE (LED) REPORTING TO FDA,里面闡述了FDA對于照明用途LED的強烈愿望,具體內容見下圖:
CSMS# 17-000330通告于2017年即發布了,但是可能由于FDA用詞不是很強烈,用了expects(期望),所以此通告的要求點并未得到有效落實。
近期,可能是亞馬遜的要求,對這一通告起到了促進作用,所以市面上有很多開始關注LED是否需要FDA的問題,但亞馬遜對于照明電器特定要求中只見到FTC和CEC的要求,沒有FDA,見下圖:
不過,對于亞馬遜是否要求,我們都應認識事務本質,并尊重官方和法規的要求。基于此我們第一時間向FDA相關部門作了落實,回應如下:
綜上,非相干照明類LED 產品需要作產品報告(對應法規為21 CFR 1000至1005以及CSMS#17-000330 - LIGHT-EMITTING DIODE (LED) REPORTING TO 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