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歐盟委員會發布草案,擬在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中新增對物品及車輛中甲醛釋放量的限制條款。該草案將開展為期60天的公眾咨詢,并擬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
擬增加甲醛及甲醛釋放量限制條款如下:
增加附件[X]:
進項【xx】第一項第一條所述物品釋放到室內空氣中的甲醛的測定
1.1參考條件
第一項第一條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下列參考條件下,在試驗室內的空氣中測量:
(a)試驗室內溫度應為(23±0,5)?C;
(b)試驗室內相對濕度為(45±3)%;
(c)加載系數,表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為(1±0.02)m2/m3;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如果該荷載系數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EN 165161第4.2.2節規定的荷載系數;
(d)試驗室內空氣交換速率為(1±0,05)h-1;
(e)適當的分析程序,以測量試驗室內的甲醛濃度應使用;
(f)對應使用試樣取樣的適當方法;
(g)測試室內空氣中的甲醛濃度應在整個測試過程中每天至少測量兩次,兩次連續采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小時;應重復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來確定穩態濃度;
(h)試驗的持續時間須足以確定穩定狀態濃度,且不得超過28天;
(i)在應使用試驗室內測定的甲醛穩態濃度,以驗證是否符合進入項[xx]第一款第一款規定的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第xx項第一項第一條所述物品釋放的甲醛,也可以在比本條第一款所列條件更嚴格的參考條件下,在試驗室內空氣中測定;較高的溫度和/或較高的相對濕度和/或較高的負載系數和/或較低的空氣交換率應被認為是更嚴格的條件。(實際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