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就一項REACH限制提案開展公眾咨詢,擬限制紡織、皮革、毛皮、真皮等材料中的皮膚致敏物質,包括但不限于甲醛、六價銘等。該項公眾咨詢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
根據提案,REACH法規附件XVII擬新增如下內容:
CLP法規附件VI歸類為1/1A/1B類皮膚致敏物;可能導致過敏性接觸性皮炎的分散染料
1.全部或部分采用紡織、皮革、獸皮、毛皮制成的以下物品,如果物品或者物品的任意部分,在銷售時所含物質的單獨含量等于或超過段2和段3中規定的含量,則不得投放市場:
i.服裝和相關配件;
i.除服裝外,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預見的使用情況下,會與人體皮膚發生接觸,某種程度上類似于服裝的物品;
ii.鞋類
2.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銷售時不得含有(含有即超過檢出限)法規(EC)No1272/2008附件VI統一歸類為第1類,1A類,1B類皮膚致敏物的分散染料或者列于表2的分散染料。
3.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銷售時不得含有超過規定含量的以下物質:
i.第1段所述所有材料中六價鉻化合物的單獨含量大于1mg/kg w/w;
i.第1款所述所有材料中甲醛含量大于75mg/kgw/w;
ii,紡織品中1,4對苯二胺含量大于250mg/kg w/w,皮革、曾皮和毛皮中1,4對苯二膠含量大于210mg/kg;
v.紡織品中鎳化合物的含量大于130mg/kg w/w,皮革、魯皮和毛皮中鎳化合物含量大于110mg/kg;
v.紡織品中鉆化合物含量大于70mg/kgw/w,皮革、魯皮和毛皮中鉆化合物含量大于60mg/kgw/w
vi.未在第3段i~v條中涵蓋的,法規(EC)1272/2008附件VI中所列第1類,1A類或1B類皮膚致敏物,在紡織品中單獨含量大于130mg/kg,在皮革、魯皮和毛皮中單獨含量大于110mg/kg.
4.第1至3段的要求應不影響任何更嚴格的限制或現行規定的施行。
第1至3段不適用于:
i.法規(EU)2016/425或法規(EU)2017/745范圍內的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外的物品或鞋類;
ii.法規(EU)528/2012范圍內用作生物殺滅劑產品中活性成分的物質。
ii.2023年1月31日之前在聯盟中最終使用的二手服裝,相關配件,除服裝外的物品或鞋類的投放市場。
6.如有,則應使用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批準的標準,作為驗證第1至3段物品符合性的測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