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危險物質及新生物體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HSNO Act)修訂案發布后,新西蘭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EPA)很快發布了對新西蘭危險物質進口商及生產商的通告,以配合新西蘭危險物質及新生物體法案修訂案的實施。該通告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實施,要求2015年11月19日后首次進口或生產危險物質的進口商及生產商,在進口或生產危險物質后的30天內必須向EPA通報企業及聯系人信息,便于新西蘭環保署更好地進行危險物質管理和及時通知法案相關進展。
關于物質及危險物質的定義
新西蘭危險物質及新生物體法案的監管對象既包含物質本身,也包含配制品以及內含爆炸性危險物質的物品。危險物質指的是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性質的物質或產品。法案要求所有進口到新西蘭或在新西蘭生產的危險物質都必須獲得EPA的核準: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毒性、腐蝕性、生態毒性。
豁免通報進口商或生產商信息的物質:
僅用于小規模研發或教學的危險物質;
不具有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氧化性或生態毒性的放射性材料(UN Class 7);
藥品;食品;
傳染性物質(UN Class 6);
具有爆炸性的物質。
生產藥品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劑不被豁免。
關于通報的主體
進口商:首次進口危險物質,供應給他人或進口商在作業場所使用;
生產商:首次生產危險物質,供應給他人或生產商在作業場所使用,生產后立即使用的危險物質除外。
關于通報需要提交的信息:
a)法人名稱;
b) 若不同于a),提供進口商或生產商的完整商業名稱;
c) 商業地址,不能提供商業地址的情況下提供居住地址,必須有新西蘭的實際地址;
d) 若有商業網址,提供網址;
e) 新西蘭境內聯系人的聯系方式,包括姓名、email、聯系電話以及和進口商或生產商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