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越南工商部通過第37/2015/TT-BCT號公告,對紡織品中甲醛及來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安全殘留量進行修訂,取代了2009年的32/2009/TT-BCT號公告,并規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
37/2015/TT-BCT號公告適用于在越南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但不包括未經完整處理的紗及毛線胚料,在該公告的附錄一中列出了所有需要進行甲醛和芳香胺檢測的紡織產品的海關編碼。
本次公告公布的甲醛和芳香胺的限值與9月份越南通知WTO的G/TBT/N/VNM/13/Rev.1號通報一致,具體如下:
一、甲醛
1、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mg/kg;
2、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75mg/kg;
3、非皮膚接觸的紡織品,甲醛殘留量應≤300mg/kg。
二、紡織品中芳香胺的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在公告中,越南工商部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可繼續執行2009年11月5日第32/2009/TT-BCT號公告的要求,但從2016年7月1日起,越南海關僅準許滿足37/2015/TT-BCT中甲醛和芳香胺要求、并取得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紡織品進入越南。對于紡織品取得的Oeko-Tex?、歐洲EU – lable等商標,僅用作文件查核,不能作為符合越南標準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