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ICAO)委員會已采納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的建議:批準修訂其技術指南中有關鋰電池運輸的規定。新規定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實行。修改后的新規定包括:
荷電狀態限制:
鋰離子電池芯及電池的電荷載量(SOC)不得超過30%,包括Section II電池芯和電池。
此項規定不適用于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電池。
包裹數量限制:
寄件人托運的每票貨件中SectionII包裹(僅指電池)不得超過一個。
集合包裝限制:
一個集合包裝內所含SectionII包裹不得超過一個(8個電池芯或2個電池組)。
電池單獨交運:
寄件人必須將鋰電池貨件(僅指電池)與其他貨件分開單獨交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