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修訂法規主要對POPs法規中PFOA的第3、4、5點豁免作出修訂,更新內容見黃色標記部分:
POPs法規作為履行國際電聯在《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和1979年《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遠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議定書》下的承諾而制定的法規。POPs是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縮寫,中文名稱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指具有高毒性,在環境中難以降解,可生物積累,能通過空氣、水和遷徙物種進行長距離越境遷移并沉積到遠離其他排放地點的地區,并能夠在陸地和水域生態系統中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