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環芳香烴物質(PAHs)使用范圍廣且危害大,歐盟對它的管控也越來越嚴苛,去年12月,歐盟再次對對現有的多環芳香烴物質(PAHs)限制措施增添新規定,而新規定在保護消費者的使用安全方面將細致與全面,尤其是兒童使用玩具及護理產品的健康安全。據悉,新規定將于 2015年12月27日起實施。
新規定涉及多類產品,包括玩具、服裝、鞋履、運動用品及家用器具,假如產品含有被限制的多環芳香烴物質,并會和人體直接、長期及短期內重復接觸,將被禁止在歐盟銷售。
新規定表明,苯并[a]芘、苯并[e]芘、苯并[a]蒽、稠二萘、苯并[b]熒蒽、苯并[j]熒蒽、苯并[k]熒蒽及二苯并[a,h]蒽均屬多環芳香烴,已根據第1272/2008號條例(物質及混合物分類、標簽及包裝規定)列入類別1B致癌物質。新規定指出,該等多環芳香烴物質可于多類消費品的塑料及橡膠部分中找到。
根據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第28條,該等多環芳香烴本身已被禁止向公眾發售。此外,第50條限制用于制造輪胎的填充油(extender oils)所含的多環芳香烴物質。
因此,新規定限制物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含量,由規定實施當日起,其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場。此外,鑒于兒童較為脆弱,歐委會認為應對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設定更嚴格的濃度限制。故此,假如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中接觸得到的塑料或橡膠部分的多環芳香烴濃度超過每公斤0.5毫克,將不得投放市場。
上述限制只適用于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中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橡膠或塑膠部位。只會短暫及偶然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的物品或物品部分,不在限制范圍之內。同時,規定指出,歐盟市場已經有低含量多環芳香烴的替代原材料,包括碳黑粉以及符合歐委會第 10/2011號規定(管制接觸食物的塑料及物品)的油類。
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玩具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并含濃度超過每公斤0.5 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05%)的受限制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
總括而言,REACH法規附件XVII已被修訂,在既有的第50條加入新段落:假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況下,物品的橡膠或塑膠部位會直接及長時間或短時間重復接觸人體皮膚或口腔,并含濃度超過每公斤1毫克(占該部件重量0.0001%)的受限制多環芳香烴,不得投放市場向公眾供應。這些物品包括:(1)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桿和球拍;(2)家庭用品、手推車、學步車;(3)家用工具;(4)衣服、鞋履、手套和運動服;(5)表帶、腕帶、面具和發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