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7月13日開始,FCC將改變對無線電設備檢測實驗室的授權體系和認可要求,此后不在接受未與美國簽訂互認協議(MRA)的國家的實驗室申請。
根據新規,我國有170多家實驗室將被取消FCC認證檢測資質,出口至美國的無線電設備認證將無法在國內實驗室進行。這無疑會增加國產無線電發射設備出口的時間及經濟成本。盡管經過相關部門的積極跟進,FCC已將新規過渡期延長1年,但要從根本上解決該問題,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FCC是美國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管機構,所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在進入美國市場前均應獲得FCC認證。同時,部分南美、拉美國家和地區承認FCC證書,對其出口的這些設備也應獲得FCC認證。FCC指定電信認證機構(TCB)開展相應認證工作,同時將開展相應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劃分為兩類:授權實驗室(Accredited-lab)和2.948實驗室(2.948-listedlab)。
其中,授權實驗室由FCC工程技術辦公室(OET)指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目前,僅限位于美國或與美國簽署多邊互認協議(MRA)的國家或地區(簡稱MRA國家)的實驗室可申請,其申請條件較為嚴格,且每兩年需再評一次。2.948實驗室獲得資質的方式較為簡單,滿足美國電信法規(CFR47)中2.948節所規定的要求的實驗室只需提交相關資料即可成為2.948實驗室。目前,國內的內資實驗室均是通過2.948實驗室程序獲得資質授權的。
而FCC于2014年12月30日發布的新法令(FCC14-208)則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認證全面移交至TCB,并調整了認證標準及流程。其中關鍵的變化點是FCC只保留授權實驗室,取消了2.948實驗室。
對于已與美國簽訂政府間互認可協議(MRA)的國家,由該國與FCC監管職能相當的政府部門指定實驗室認可機構,檢測實驗室需要同時獲得FCC授權和指定認可機構的認可,并禁止授權實驗室將檢測任務分包給未取得FCC授權的實驗室;對于沒有簽訂政府間互認可協議(lMRA)國家,其實驗室認可機構可承擔FCC實驗室認可工作,但尚沒有此類國家的認可機構接受FCC授權的先例,而且非MRA國家認可機構的實驗室認可程序細則也未出臺。
新法令自2015年7月13日起生效,在此之后FCC不再接受新的2.948實驗室申請。新法令生效后的1年過渡期內,現有2.948實驗室仍可進行檢測工作;15個月過渡期后,FCC不再接受2.948實驗室的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