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越南工商部通過第37/2015/TT-BCT號公告,對紡織品中甲醛及來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的安全殘留量進行修訂,取代了2009年的32/2009/TT-BCT號公告,并規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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