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地理解和落實《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為什么要制定《規定》?
答:2007年,原信息產業部發布《800/900MHz頻段射頻識別(RFID)技術應用規定(試行)》(信部無〔2007〕205號),明確了 RFID 設備屬性、技術要求,對促進RFID設備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RFID設備技術發展和規模應用,上述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RFID設備管理的需要。一是900MHz頻段能夠滿足 RFID 設備產業需求,國內外RFID設備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頻段,800MHz頻段騰退后可重新規劃使用,有利于頻譜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二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2019年第52號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未將RFID設備列入微功率設備范疇,需進一步明確RFID設備屬性及管理模式。三是制定《規定》適應產業發展及行業應用需求,有助于盡早形成產業預期。
問:《規定》制定過程中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并參考了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等相關規定,在保障現有無線電業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產業現狀和發展趨勢。
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調研國內外相關政策以及產業需求,開展同、鄰頻段無線電系統的頻率兼容共存研究,組織射頻技術特性測試驗證工作。二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書面征求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對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先后召開多次產業界專題協調會,形成《規定》(草案)。
問:《規定》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術要求兩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考慮到RFID產業發展趨勢和頻率使用情況,本次修訂不再保留原規定中的840-845MHz頻段,明確 RFID設備工作頻率為920-925MHz。二是明確RFID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需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以下簡稱型號核準)證,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RFID 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三是增加對鄰頻鐵路專用頻率的保護,即在距鐵路軌道中心線最短水平距離33米范圍內設置920-925MHz頻段RFID設備時,應征得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同意。
在技術要求方面。一是考慮國際移動通信(IMT)技術發展以及廣播電視業務保護需求,調整了相關頻段雜散發射限值。二是新增接收機阻塞限值,以提升RFID 設備抗干擾能力。
問:《規定》與原規定如何銜接?
答:考慮到800MHz頻段RFID 設備已基本退出市場,《規定》中900MHz頻段RFID 設備相關技術要求較原規定無較大調整,對現有產業影響較小,經與產業界充分溝通,《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即在2024年11月1日前,對于符合原規定而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設備,仍可按照原規定申請型號核準或延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RFID設備須滿足本《規定》相關技術要求,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 RFID 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 RFID 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