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End-of-Life Vehicle)即報廢車輛指令。ELV為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為保護環境,減少車輛報廢產生的廢棄物,制定的報廢車輛回收指令。有2個內容,一為2003年7月以后生產的汽車禁用鉛、鎘、汞和6價鉻四種有害物,第二為提高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回收費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廠承擔。回收指令確定了歐盟報廢汽車“再使用與再利用”和“再使用與回收利用”的兩個階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標,并明確說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屬。ELV指令主要有2000年9月18日發布的2000/53/EC和2005年10月26日發布2005/64/EC指令。
ELV指令管控范圍:
l 所有的汽車部件和材料。
l 適用于乘用車和小型卡車,但不適用于大型卡車、老式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
車輛的定義:根據70/156/EEC指令附件IIA定義為MI或N1的車輛,以及92/61/EEC指令中定義的三輪機動車輛,但不包括三輪摩托車。
限制要求:
在所有的汽車部件和材料中對有害物質的含量及使用進行限制,在車輛的設計過程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組分的限量,鎘 (Cd) ≤100ppm(0.01%);汞 (Hg) ≤ 1000ppm(0.1%);鉛 (Pb) ≤ 1000ppm(0.1%);六價鉻(CrVI) ≤ 1000pp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