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CCC認證)作為中國的合格評定制度,是基于中國產業結構尚不發達,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需要提高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因而采取有效的市場監管措施保證投放中國市場的產品質量安全,對保護消費者安全、促進企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而歐盟CE指令是歐盟針對歐洲分散的特殊狀況,為了形成統一市場,統一市場準入與監管而制定的合格評定模式,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為了保證投放市場的產品完全符合CE指令的基本要求,市場監督已成為歐盟法律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整體監管框架的不同,歐盟CE認證指令在市場監管方面與我國強制性CCC認證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以下從實施監管的主體及作用進行對這兩者的比較。
CCC認證實施監管主體及作用
自中國于2002年5月1日全面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以來,國家認監委以完善工作、解決問題、加強監管、提高認證有效性為主要目的,陸續發布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公布,明確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國家監管的地位。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認監委有關規范性文件均對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以及檢查人員等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與技術、法律責任的要求,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主要包括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對重大認證違法案件進行督辦和業務指導;實施停業整頓、撤銷指定或者撤銷批準文件等處罰。
國家認監委不參與CCC認證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組織協調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執法查處/工作,負責CCC認證行政執法工作。
歐盟實施監管主體及作用
歐盟實施市場監管的主要依據文件為“安全保護條款程序”。歐盟委員會利用這類條款分析和判斷限制貼有CE認證標志產品自由流通的國家的法規措施是否合理。針對產品的安全問題,歐盟制定了《產品責任指令》(85/374/EEC)和《一般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在協調標準(由歐洲標 準化組織受歐盟委員會委托制訂的歐洲標準)的情況下,這些為在歐盟范圍內評估與產品相關的風險提供了共同基礎。
為了保證市場監督運作的公正性,市場監督工作必須由各成員國政府主管當局負責,如質量監督部門、海關、安全監督部門等。市場監督機構應當保證其獨立、公正、無偏見,必要時應當遵守保密原則,為了保護商業秘密或者根據國家立法保護個人資料。并建立適當的程序,包括:跟進投訴報告有關產品所帶來的風險問題;監測事故及引起健康危害的產品;核實是否已采取糾正措施;跟進有關的科學和技術知識并落實安全問題。各成員國市場監管機關其市場監督的能力只限于每個成員國司法轄區內,成員國應告知委員會,他們的市場監督機構和各自的職權范圍,委員會將信息傳遞到其他成員國。
但由于各成員國之間在國家層面上采納法律、標準的方式和管理體制的差異,故市場監督的組織架構不盡相同,而且其監督機關使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和實際做法均不盡相同。為使市場監管工作更加有效地運作,這就特別要求在國家監督機構之間要建立適當的溝通和市場監督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以確保歐盟內的保護水平相同。國家行政部門之間的合作通常是以工作組的方式進行的。因市場監督涉及所有新方法指令中所適用的條款,工作組根據新方法指令成立。